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187号
在“巴中市中小学生态环境教育读本编写出版服务项目”(编号:511901202100142)中,你单位履约验收不合规(未组织履约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合同、回复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