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潜在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库〔2020〕46号文件中明确的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等存在争议的,应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声明函内容,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声明函内容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