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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巴财采〔2019〕49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次数:102877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防廉政法律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将文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指导意义中有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附件: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运行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2.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合理安排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3.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在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三)主要目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即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即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即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级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实施归口管理。各市级单位应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设财务资产、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部门(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相关部门(岗位)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明确岗位职责。各市级单位应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制定采购需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四)完善决策机制。各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设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和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五)加强内部审核。各市级单位应建立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与所属单位在采购预算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内部审核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提高采购执行效率。

     (六)强化流程控制

    1.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各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制度,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落实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份额、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2.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单位应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建立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

    3.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各市级单位应建立采购需求确定与内部审核、组织需求论证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各市级单位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4.如实编制及确认采购文件。各市级单位应建立采购文件内部编制和确认制度。应确认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做到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信息。

    5.建立健全委派机制。各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委派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进行监督的制度和采购人代表委托制度,确保实现有效的监督和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6.依法确定采购结果。各市级单位应建立采购结果内部确定制度。各市级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各市级单位不得违法改变采购结果。

    7.依规签订、公告及备案合同。一是各市级单位应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政府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二是各市级单位应建立合同公告及备案制度。明确办结时限和涉密事项的保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8.依法履约验收。各市级单位应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提高履约验收效率。

    9.健全档案管理。各市级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10.变更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各市级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内部会商决策制度,需求制定与组织专家论证相分离的制度,确保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情形适用得当、客观依据充分。

    11.处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各市级单位应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答复制度,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

    (七)明确时限要求。对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公告、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答复询问质疑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八)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保障措施

    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项工作。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在规律,加快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硬的制度约束,将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抓紧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市级单位应在20191030日前,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员信息报市财政局备案。在20203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

    为便于各单位更好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巴中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见附表),供各单位在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时参考。上述清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其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三)完善人员技术保障。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岗位),足额配备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的,通过合理设置兼职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落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重点强化人员身份验证、岗位业务授权、系统操作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等系统功能建设。

    (四)强化运行监督。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的监督作用,加强审计对采购业务的常规和专项审计。主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内部监督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加大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行为将依法处理。

 

    附表:巴中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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