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和金融局,巴中文旅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理处罚
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工作中,财政部门应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行政处理处罚文书符合相关要求。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财政部门应对本单位作出的、在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依法进行纠正。
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161号)和《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83号)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按时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上传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巴中政府采购网,同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报送市财政局。
三、其他相关要求
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处罚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要求,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设置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程序、规则依法予以清理和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