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违约赔偿和补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级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违约赔偿和补偿机制是建立有效的采购内控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增强主体责任履职效能。
二、主体责任
各级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是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违约赔偿和补偿机制的主体,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赔偿和补偿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对于采购单位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对发现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三、承担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类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产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货物。
(二)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合同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信等出约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比例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四)支付赔偿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仅供参考,各级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政府采购遇到特殊情形,暂时不能维续履行采购合同时,首要采取补救的办法,一是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在出现问题后完全可以根据双方的合意平等协商有关问题,共同努力解决争议问题。二是由第三方居中调停,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二者共同参与,促进矛盾的快速解决。若是由于采购单位违规导致的采购合同不能履行,中标方可以选择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反馈。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