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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巴财采〔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阅读次数:111722 【打印】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和金融局,巴中文旅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川20221)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巴财采〔202119号)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事项:

         (一)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建立健全预算评审制度,对经费需求较大或者测算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等业务有效衔接,将采购管理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加强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既要防止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又要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三)严格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性特点,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规划预算资金安排,适时评估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各地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及时收回采购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支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切实赋予采购人采购自主权。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巴财采〔20216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并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公开采购意向、组织质疑答复、实施合同管理、开展履约验收等权利和责任。

    (五)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要严格参照《巴中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范本)》(巴财采〔202177),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内控制度,细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督促整改。

    (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坚决防止应采未采、重复低效采购、超标准豪华采购,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

    (七)规范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政府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其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违约赔偿和补偿机制,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同时,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当天起 2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通过巴中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合同管理功能将合同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公告和备案。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

    (八)严格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并结合《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号)要求,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必要时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供应商、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

    (九)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一是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二是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力争实现本单位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按10%标准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三是采购人充分运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并完成年度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任务

    (十)健全完善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到采购需求、执行和履约的全过程。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策执行的控制和反馈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提高采购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一)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一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二是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三是缩短合同签订时限。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20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同意后,可适当缩短至15日签订合同。四是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五是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采贷”政策,并按规定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财政部门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加快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聘用和相关主体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三)健全完善电子化评审制度机制。充分运用视频会议、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电子化评审。提高评审专家电子化评审的技术能力,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化评审的组织能力,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电子化服务。整合共享评审专家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资源,推动实现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远程异地评审。

    (十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信息发布的“负面清单”,建立对信息发布管理和发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十五)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提升采购监管效能。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互动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查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

    (十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为,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三随机两公开”(随机选取收案人员、办案人员和审查专家,现场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处理结果)的工作机制,实行与行政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性纠纷化解。发挥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行政裁决专业化、规范化。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

    本通知自2022320日起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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