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巨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42号
一、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及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在云顶镇、仁和镇长征社区生活垃圾中转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222021000440)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你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工商信息查询等佐证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南江县财政局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南江县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2318595109026405758
开户银行:工行南江县支行
备注:政府采购项目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