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财采〔2021〕59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巴中市恩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巴中市恩阳区曾家坝置信舜联大厦4楼
你单位在代理采购恩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会议室智能档案室食堂等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032020000088)中存在:1.采购代理服务合同无签订时间;2.招标文件未明确供应商融资政策规定;3.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因素:要求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具有指向性、歧视性;履约能力、企业实力要求具有倾向性、歧视性;业绩未明确类似项目的范围;4.未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特此通知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