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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阅读次数:64156 【打印】

当事人:达州市玖领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园中青路199号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巴中市中心医院采购南池院区中央空调冷却塔项目(第二次)”(编号:5119012021000208)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的产品检验报告谋取成交的问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国家玻璃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你公司出具的《答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945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巴中支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巴中市财政局

     收款账号:51001763702050414494

     金额:3945元

     预算级次:市级

     缴款用途:政府采购监督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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