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财采〔2021〕6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四川国浩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西段297号1单元2楼
根据《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4号)文件要求,南江县检查评价小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有关问题线索移送我局。
经调查核实,现查明你公司在代理采购恩阳区2020年义务教育薄改项目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032020000877)中存在:1.存档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未填写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政采贷”政策规定;2.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中采购清单序号4壁挂式展台要求与智能交互平板为同一品牌具有歧视性、倾向性;3.质量综合评定第3、4、5项评分因素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以上情形违反了《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