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207号洪府花园3单元
在“柳林镇齐都村5组杨泽栋屋前滑坡等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专结合专业预警项目”(编号:5119012021000033)中,你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办〔2018〕14号)“(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回复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