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巴州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84号
在“巴州区白庙乡九重村3组石板坡滑坡等10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预警服务项目”(编号:5119012021000064)中,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和备案采购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合同、回复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