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广福街2号
在“巴中戏曲周文化惠民演出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511901202100076)中,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采购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成交公告、回复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